警惕房产销售猫腻:收取未予标明价款属变相涨价(2)
时间:2020-07-04 18:40 来源:网络整理 作者:采集侠 点击:次
随后,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来到了长春市消协。他解释,公司近几年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开发等前期工作上,商品房销售工作一直委托相关公司。原本以为已经支付销售公司较高的服务费用,同时还约法三章,特别是对房屋销售价格问题做出了不允许迈入红线区的明文规定,否则每个出售房屋将处罚5万元违约赔偿金,但没有想到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。 “对销售公司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,地产公司绝不姑息,也不允许再有同样问题发生在地产公司的开发楼盘中。”这位副总经理表态道。 钟萍提出建议,要求地产公司要通过调查,将涉及同类问题购买者的一并解决,同时加强企业防控管理机制,避免违法违规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再次发生,并希望地产公司能与消协建立纠纷互通解决对接机制,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。 目前,4宗投诉案件所涉及的多收费款项及利息已全部退还到消费者手中。 针对购房中经常出现的消费纠纷问题,钟萍提示,消费者在购房前一定要了解拟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内,地产“五证”是否齐全,不可盲目交纳包括定金在内的任何款项。 “为避免开发商在合同上做手脚,签合同时,一定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内容,特别要注意销售人员宣传信息和承诺内容要全部载入正式合同中,避免口头约定。”钟萍说,“如果碰到采用签订‘阴阳合同’的方式办理交易手续,消费者一定要加以防备并抵制。” 此外,钟萍特别指出,目前在新房开盘销售过程中,客户所交的筹金或预交的认购款,其实质都属于订金范围,按理开发商应同意客户在没有签认购书的情况下退回,但开发商与客户所签署的法律文件,包括认购书、收据中一般都明确书写为定金,客户无正当事由很难要求退回。 “消费者在购房中对所交纳的费用及签定的协议等材料要了解清楚,仔细查实并核对票据明细,对名称不符、已交纳费用不符和所签定材料不符等情况,及时指出并更换,避免糊里糊涂‘入坑’。”钟萍说。 本报记者 柳姗姗 (责任编辑:admin) |